科学构建农业龙头企业与小农户利益联接机制
来源:省政协委员 周可金 2021-08-16 16:03:51 责编:周晓东 刘鹤

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接机制是保证产业链条持续延伸的关键,是农业产业化有效运营的核心。

截至2019年底,全省共有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6091家,农业产业化联合体1941家。全省农产品加工产值超1万多亿元,带动农户户均年增收7000元,实现了历史性突破。骨干龙头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显著加强,利益联接机制不断完善,全省“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联接形式已占50%以上,紧密或半紧密利益联接形式占90%以上,初步形成了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共同体。

但新形势下仍面临不少问题。一是合作双方地位不平等。农民主体地位还很脆弱。有些龙头企业在和农户签订合同时,讨价论价,侵犯农户利益。当然有时也存在农户缺乏合同意识,伤害了龙头企业的感情。二是中介组织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目前作为第三方中介组织仅充当媒介作用,由于中介运行费用对企业的依赖性,致使中介机构并不完全代表小农户利益,限制其功能发挥。三是合作层次低,利益联结关系松散。龙头企业与农户合作大多基于获得稳定优质原料供应。四是市场环境有待优化。目前相关政策、法规尚不健全,无法真正实现产业化一体化发展。五是利益对接机制不够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缺乏约束机制,保障机制不健全。

为尽快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利益联接机制,建议如下:

一是企业应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户与龙头企业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应在自立、自愿、自治基础上对接合作,并建立相互平等的利益关系,享有充分的合法权益。

二是发挥中介组织桥梁与纽带作用。中介组织在农户、龙头企业及市场之间搭建桥梁和纽带,协调利益关系。中介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构建信息化网络体系,及时为龙头企业和农户提供准确、全面的市场信息服务。

三是增强龙头企业利益创造能力。龙头企业应加强自身经营体制和机制创新,增强自身利益创造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强化与农户合作,加快成果转化和推广。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把技术送到千家万户,由农户转化为更多优质农产品,为企业提供可靠的生产原料。

四是更新利益观念,树立多赢理念。龙头企业和农户要转变传统观念,摒弃短期利益行为,秉承合作共赢理念。龙头企业要积极与农户建立利益对接机制,为农户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帮助农户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农户要有长远眼光,把自己看作龙头企业“第一车间”。同时,龙头企业和农户要树立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严格履行双方合同规定,信守承诺,保障双方形成长期稳定的利益对接机制。

五是建立合约制度体系。企业和农户合作应明确责权利,规范并约束各方行为,建立紧密对接关系。相互各方应签订合同,明确购销行为,形成自我履约机制,避免道德风险行为产生。

六是完善利益对接机制,创建利益共同体。签订购销合同应完善条款、堵塞漏洞,明确责权利,规范合同样本。发展订单农业,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稳定机制,龙头企业应着眼于长远,与农户共享收益,真正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切实保护农户与龙头企业合法利益,发挥好企业带农户作用。(省政协委员 周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