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发工资时,通过“巧妙包装”,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让员工签署了借条,事后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到法院,向员工讨要“欠款”。8月27日,记者从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今年6月,一家模具公司将俞某诉至法院,称俞某在工作期间,以付房租、还房贷为由,于2020年3月、5月、6月分别向公司借款8000元、6000元、2000元,在抵扣俞某2020年7-9月份的工资后,其还欠公司3451.77元。该公司举证了借款单来证明其主张。
俞某辩称,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从公司拿钱是领取工资,俞某举证了劳动合同证明双方是劳动关系,俞某2020年3月24日入职,约定月工资不低于6000元,于同年6月24日递交辞职报告。期间,俞某没拿到工资,全部都是借支,公司应发俞某的工资和俞某借支的工资持平,且五一和周末的加班费,俞某未计算在内。
一审法院审查后认定,该案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双方因工资发生的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应经过劳动仲裁部门处理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模具公司未经劳动仲裁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诉讼,程序不合法,裁定驳回起诉。该模具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宋欢欢 安徽法制报记者 唐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