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餐饮公司的外卖骑手刘某送餐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劳动仲裁认定为工伤。该餐饮公司不服,认为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诉至法院。8月27日,天长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驳回餐饮公司诉讼请求,判定餐饮公司与刘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餐饮公司受上海公司委托,对天长地区某外卖平台进行管理,由上海公司向餐饮公司支付代理费用。2019年9月20日,刘某进入地处秦栏镇的餐饮公司从事外卖配送,自己提供交通工具,劳动报酬由餐饮公司按月发放。餐饮公司为刘某购买了责任险。刘某送餐途中遭遇事故受伤,向餐饮公司索取工伤赔偿,遭到拒绝。为此,刘某向该市仲裁委申请劳动关系仲裁。
5月12日,该市仲裁委裁决刘某与餐饮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餐饮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刘某与餐饮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刘某提供的劳动是外卖配送,属于餐饮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刘某的劳动报酬由餐饮公司按月发放而非某外卖平台;刘某在外卖配送过程中需着统一服装,接受工作规范管理。上述事实证明,刘某与餐饮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据此,该院依法不予支持餐饮公司诉讼请求,驳回起诉。
法官提醒:随着网购习惯普及,外卖送餐骑手增多,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责任,往往不与送餐骑手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以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等其他形式合同替代,一旦骑手发生交通事故,用人单位以与骑手是劳务关系为由,拒绝赔偿,造成此类案件增多。对此,建议用人单位建立规范用工制度,与送餐员签署规范的劳动合同,开展必要的安全培训,并为送单骑手缴纳社会保险以及投保相应的人身意外险。只有完善管理机制,才能最大限度降低风险。(王建萍 安徽法制报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