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只是欠原告工资,为何除了支付工资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某管道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对原告的诉请表示不理解。11月12日,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劳资纠纷调解室,一起因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和未缴纳社会保险而引起的纠纷,通过法官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释法明理,该劳动争议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
自2020年5月1日起,原告在被告某管道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8000元。工作期间,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也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1月31日,原告离职后,被告仍欠原告工资15600元,原告先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遂起诉至肥东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0000元。
案件受理后,肥东法院法官首先将双方当事人约到劳资纠纷调解室,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表示其愿意支付工资15600元,但不理解为何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官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法官的释明下,赵某主动要求调解,随即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送达调解书。(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