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被告人辛某涛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三千二百元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辛某涛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个人手机、微信、多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利3200元。其提供的银行卡后被用于非法资金给付结算,被害人朱某霞、翟某红等人共有 296612元被骗资金转入其名下银行卡。被告人辛某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个人银行卡和微信账号对外出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鉴于辛某涛自动投案,属自首, 亲属代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认罪认罚,遂对辛某涛从轻处罚,当庭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尚未生效。
法官普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均构成犯罪。其中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章英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