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防疫物品起纷争 变更实质内容须谨慎
来源:刘宗燕 2021-12-28 17:17:19 责编:于迟

由于近两年新冠疫情的发展和持续,制作防疫物品的商品成为紧俏货,在没有充足货源的情况下签订买卖合同,之后无法按期按质交货引发纠纷,买方将卖方起诉至法院。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卖方不仅返还39万元,还需承担违约金20万元。

2020年4月24日,丁某某以匡某某的委托人名义与史某某签订《合作协议书》,匡某某向史某某采购中石化PP型号25克175 cm喷熔布共计二十吨,单价63.5万元,货款1270万元,匡某某见货后付清全款后提货并向史某某付定金100万元,收定金后五个工作日提货。如双方违约,匡某某不提货,史某某不退定金。喷熔布不是中石化的、没有按时交货或者临时加价,史某某退定金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刘某某当日向史某某账户汇款100万元。交货期逾期后史某某按照丁某某指定地点发送与约定型号质量不符的200公斤货物,匡某某拒不接受将货退回并要求史某某返还定金,史某某先后返还61万元,其他定金以其供货商未退货款为由至今未退,引发纠纷并诉至法院。史某某称因货源紧张,与丁某某协商变更货物品质型号、供货时间等,但未经匡某某同意或追认。

明光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对协议实质内容的变更应当协商一致。匡某某以让刘某某在协议签订当天支付100万元定金的形式确认协议内容,该协议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匡某某已履行支付定金义务,而史某某未按约定时间、品质型号提供标的物,史某某与丁某某协商变更协议实质内容不明确,亦未经匡某某同意或追认,匡某某以同意并接受史某某返还定金的形式自动终止了协议履行,但史某某构成违约,应当退还定金并承担违约金。法院据此作出以上判决。史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签订合同务必根据自己的履约能力,对商业风险进行充分预判,合同成立后对实质内容变更更须谨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否则忙碌几个月,不仅不能获得一定的商业利益,还要支付巨额违约金。 (刘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