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当庭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来源:夏露 2022-01-29 09:57:08 责编:于迟

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钟法官审理并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2018年4月1日,李某入职某建筑公司处工作,在该公司承建的肥东县某小区担任技术负责人,2019年9月职位调整为项目负责人。2021年2月18日,项目完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李某向肥东县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欠付的工资275601.27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0元,合计335601.27元。肥东县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李某工资等305780元。后双方均不服裁决,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李某提交劳动合同、任免文件、工资调整表、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其工资标准为20000元/月以及公司欠付的工资款为275601.27元。该公司则认为拖欠的工资数额是213780元,并非李某主张的数额。

通过钟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双方均认可截止到2020年12月底该公司尚欠李某工资213780元,但对公司是否应当发放李某2021年1月和2月工资,双方产生了分歧。李某又补充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月和2月李某仍在安排工作。

庭审后,钟法官考虑到临近过年,为了让劳动者能更快地拿到“辛苦钱”,也为了让公司被保全的账户能正常发放工资,决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钟法官对该公司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终于让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双方均确认该公司尚欠李某工资280000元;签订调解协议时公司当场支付李某150000元,李某同意解封该公司账户;余款分五个月履行完毕;双方均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再无任何争议。

1月28日上午10时许,李某与建筑公司在肥东县法院第七法庭签署了《调解协议》并当场送达《调解书》,双方对该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临近过年,希望各家企业按时发放员工工资,不要因为拖欠工资被法院查封银行账户给自身带来不便。(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