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法律援助列入民生工程以来,寿县回应民生诉求,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合法权益,连续6年超额完成案件任务量。
扩大法律援助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群体,将全县城乡经济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列入援助对象,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逐步覆盖低收入人群;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主张因其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公民;因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建档立卡的脱贫户。将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和计生特困家庭列为重点援助对象。
扩大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范围。明确援助《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8类事项,即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请求赔偿因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同时,对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农民土地纠纷、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做到应援尽援。
保证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与服务质量。明确案件办理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安徽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之规定,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按照《安徽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指导标准》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加强便民窗口规范化服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优化服务环境、改进服务态度,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
严格法律援助资金使用与管理。法律援助经费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县财政统筹安排的资金直接拨付到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专户。县司法局设立法律援助独立项目账、建立独立账簿、如实记载法律援助收入支出明细,单独核算和反映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与检查。(王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