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监督范围促进司法公正
来源:彭继友 安徽法制报记者 周莹莹 2022-03-02 15:11:18 责编:夏平

2月24日,省司法厅会同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全省人民监督员工作会议。记者从会上获悉,根据修订后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迎来重大调整。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检察机关检察权实行监督的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形式。这项制度的核心要义是确保社会成员对检察权运行的民主参与,形成公权主体与私权主体良性互动格局。2018年10月,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式写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其中,第27条规定:“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这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在立法层面的重大突破,它在很大程度上拓展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涵盖了检察机关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等领域的办案活动,进一步丰富了监督的形式和内容。

我省是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全国首批10个试点省份之一。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全面贯彻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要求,共同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康发展。改革历经先期试点、扩大试点、全面实施、深化改革等阶段,在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促进人民检察院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2021年,全省人民监督员有2872人次参与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1433起,涉及案件2354件,监督数量显著上升,规模效应初步显现。人民监督员以人民情怀直观理性地感受和表达法理、情理,与检察官的专业司法判断形成互补优势,使检察机关能够更加直接听取民意、广聚民智,有效实现了“多赢共赢”。

为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对2016年制定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立足人民监督员制度定位,着眼于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聚焦人民监督员制度调整所涉及的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相衔接。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由原来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修改为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并完善了监督层级,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省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同级检察院及其分院、派出院办案活动,设区的市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同级和下级检察院办案活动。考虑到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新《办法》规定监察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下一步,围绕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围绕检察办案活动的需要,我省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将深化“事前相互沟通、事中相互协作、事后相互通报”的良好合作机制,强化队伍建设和责任担当,持续做好人员选任、考核培训、履职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不断推进我省人民监督员工作提档升级。(彭继友 安徽法制报记者 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