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起纠纷 调解促和谐
来源:樊义君 2022-03-24 10:03:43 责编:齐晓迪

都说“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既是公民的道德义务,也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虽然继父母与继子女无血缘关系,但俗话说“养育之恩大于天”,即使继父母解除了婚姻关系,对曾经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继父母,继子女仍应尽赡养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因赡养老人引发的纠纷却屡见不鲜。近日郎溪县凌笪司法所就成功调处了这样一起赡养纠纷,有效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

徐大爷,男,上海白茅岭农场人,年轻时经人介绍于1991年与凌笪镇李某(化名)登记结婚,结婚时,李某已育有三子,大儿子、二儿子已成年,小儿子16岁,2006年李某因病去世,为报答继父徐某对母亲生前的照顾,三继子在其姑父和舅舅的主持见证下,与徐某于当年9月签订了赡养事宜相关承诺协议,约定三兄弟每月补贴徐某生活费用,后因多种原因,李某的三个儿子一直未按协议给付继父徐某生活补贴。徐大爷现年事已高,独自一人生活,依靠厂部给予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度日,生活拮据,因其三个继子工作生活全在外地。无奈之下 ,老人走进了凌笪司法所求助。

得知老人的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边耐心安抚老人,表示一定会帮其解决问题;一边及时与徐大爷老伴李某生前所在凌笪村委会及徐大爷所在厂部白茅岭农场联系核实纠纷情况。经多方联系核实徐某三个继子现均搬往外地居住,调解人员与他们一一进行联系沟通后,徐某的大儿子表示愿意召集三兄弟回来协商此事。调解过程中,徐某的大儿子表示听讲徐某已领取退休养老金,又重新找了老伴,生活无忧,他们三兄弟没有赡养责任。

针对三兄弟的疑虑,调解人员又将与白茅岭农场的相关负责人核实的关于徐大爷因长期在外已于2001年被厂部除名,不予办理退休,只根据政策给予办理了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且一直独自生活的现状,进行了说明解释,并出示了相关证明材料。二儿子则提出自己年轻时并未享受到继父的抚养和照顾,成家立业都是自己努力打拼的,因而不愿承担相关责任。"虽然徐大爷到你家时,你已成年,但家里的大小事情他也是前后操劳,你们兄弟几人盖房或结婚他也是尽心帮忙操办,出钱出力,且在你母亲生病期间又耐心陪伴服侍,况且你们三兄弟也都自愿签订了养老承诺协议的,老人现在有低保,他只是要求按当初协议约定支付每月生活补贴,于情于理于法都是合理的。"调解人员又劝说道。

最终,经过镇村调解人员耐心说服劝导,三兄弟同意按当初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所有拖欠的生活补贴费用。徐大爷也表示,只要求他们支付之前拖欠的生活费,之后的生活再无需他们过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看着到手的生活款,老人由衷地向调解工作人员连声道谢!(樊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