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丰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使一位92岁高龄老人的晚年生活得到保障。
原告张老太,1930年10月11日出生,共育有三儿、三女六个子女,其中一个儿子已去世,现有五个子女。张老太长期瘫痪卧床,于2012年5月5日被评定为一级伤残,多年来由其中一个女儿照顾为主,其余子女也偶尔轮流照顾。后兄弟姐妹间因老人的赡养问题产生矛盾, 2021年9月22日张老太被送至养老院生活,加之张老太已是90多岁高龄,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在养老院生活困难,其本人也有到子女家生活的意愿,故诉讼至法院,要求各子女对其进行赡养,轮流照顾。
承办法官曹宜莲了解案情后,为让张老太养老问题得到切实解决,组织召开了由张老太代理人、各子女及孙辈们在场的庭前会议。会议上,曹宜莲对张老太的子女及孙辈进行了赡养法律、法规解读,她说到:“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曹宜莲征求了张老太各子女的意见,充分了解张老太每个子女的想法,凭借自身的生活经验、审判工作经验,找准该案的突破口。针对子女们对涉及的轮流时间、张老太的社保补贴、不按时接送等问题,从情理、法理的角度给予析理释法。通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前会议,张老太的子女们认识到错误,纷纷表示愿意在法官主持下对老人的赡养进行调解,并最终达成协议。
通过该案审理,法官认为:目前,我国已建立和完善了养老制度和社会服务体系,人们尊老、爱老的意识普遍提高。但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都是矛盾比较突出的案件,审理这类案件,不能简单仅从审判程序上进行处理,更应从道德伦理上多做工作,促进沟通和理解,进一步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和美德。(陶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