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他人作伪证,严惩不贷!
来源:相法宣 2022-05-06 10:01:58 责编:于迟

近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案件,被告人曹某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梁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曹某系安徽某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某贸易公司)股东,其与该贸易公司兼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李某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矛盾。2015年3月,曹某为获取其认为其个人应从某贸易公司获得的钱款,伙同梁某、陈某二人伪造供销合同、对账单等虚假证据,隐瞒某贸易公司已经偿清钢材货款的事实,并安排梁某、陈某夫妻二人以陈某为原告、某贸易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导致该案自调解结案后两次进入再审审查程序,后进行再审,历经三年之久,最后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调解书。

相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唆使他人为案件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证明用于诉讼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梁某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款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说法

妨害作证、伪造证据等行为严重扰乱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诉讼秩序,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案中,曹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套取公司财物,构成妨害作证罪,不仅没有达到目的,反而面临牢狱之灾,实在是得不偿失。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的帮扶定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切莫只讲义气,不顾法律和道德,以身试法。(相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