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刘某乙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9月20日上午,被告人刘某乙邀请被告人刘某甲吃饭,并驾驶小型轿车带刘某甲到饭店,就餐过程中两人均饮用了白酒。饭后,刘某乙在明知刘某甲饮酒的情况下,仍让其驾驶车辆,自己乘坐车辆副驾驶位置。后刘某甲酒后驾驶该车,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刘某甲静脉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乙在明知刘某甲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将车交由刘某甲驾驶,并同车乘坐,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他人醉酒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不要向醉酒的人出借车辆。(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