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院出台规定加强对证券投资者保护
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5-24 12:58:17 责编:于迟

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代表人诉讼规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示范判决机制规定》)。这是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金融审判工作专业化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和规范金融商事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效发挥司法在服务保障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职能作用。

《代表人诉讼规定》共四十一条,涵盖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提起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包括当事人一方在起诉时人数确定的和以“加入制”为核心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系统规定了各类代表人诉讼的规范化流程,包括立案与权利登记、代表人的确定、代表人的权限、代表人诉讼的审理、判决与执行等。明确回应了各类代表人诉讼中的难点问题,如代表人的推选、代表人的权限范围、代表人诉讼和解或调解、代表人诉讼的上诉程序、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大力依托了信息技术创新代表人诉讼机制,通过设立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实现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公告通知、电子送达等诉讼程序的便利化。《代表人诉讼规定》的出台,将有力推动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升审判集约化水平,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从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纠纷多元化解,提高证券市场欺诈违法成本,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示范判决机制规定》共六十五条,主要是对示范案件的选定、示范案件的审理、示范案件的专业支持、示范案件的效力、平行案件的审理、诉讼保全与案件执行、示范案件的审判管理、机制保障等作出规定。《示范判决机制规定》作为金融审判工作机制的创新举措,实现了示范案件与支持诉讼机制相结合,示范判决与诉调对接机制相结合,创新了创新引入、探索推行专业支持机制、管辖权异议规范机制、诉讼费用杠杆调节机制,明确了示范案件与平行案件的范围标准、示范案件的选定程序和审理规则、示范判决的效力扩张与取消原则、平行案件的衔接处理与简化程序。示范判决机制的构建,可以促进适法统一,提升审判效率,实现矛盾快速化解,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可以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代表人诉讼规定》和《示范判决机制规定》的出台,将有力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为合肥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