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离婚后,约定的抚养费能否增加?
来源:万静静 2023-02-16 15:07:47 责编:聂静洁

离婚多年,当时约定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孩子正常的生活教育需要,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吗?近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刘某与许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11月28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许小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整,直至女儿满18周岁为止等内容。刘某与许某登记离婚后,许小某跟随母亲刘某生活,许某按每月抚养费400元标准支付至今。2021年,许小某开始就读高中,由于近年物价上涨,目前就读高中不属于九年制义务教育范围,致使生活及教育费用支出较多,而刘某工资微薄,即便平时打零工补贴,亦难以保障许小某的正常生活教育需要。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500元。

法院认为,许小某目前就读高中,高中教育阶段不在义务教育范围之内,其学习费用在抚养费中的比例较高。现在的社会经济生活水平较14年前已发生显著变化,而许某现仍按其与刘某2008年协议离婚时约定的标准每月400元给付抚养费,已不能满足许小某正常的生活教育需要。故许小某诉请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支持。许某虽辩称不具备增加给付的能力,但抚养子女系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不能仅以满足自己的生活水平置子女的抚养义务于不顾,亦不能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利益最大化原则不相符。经审理,相山区法院综合考虑被抚养人的实际需要,许某的支付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许某每月给付许小某抚养费1200元。(万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