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下午,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荻港法庭在新港镇司法所巡回开庭审理,当庭裁判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系父女关系,因徐某拒绝支付其父李某某医疗费用而被诉至法院。该案的承办法官上门立案后,一直与李某某保持实时联系。李某某因手术治疗紧急,其前期系采取借款方式筹集的手术费用。为尽快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决定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该案,将开庭审理地点定在李某某家门口的新港镇司法所。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因长期缺乏联系、沟通,父女关系本就疏离。庭审中,李某某以徐某作为女儿对其不支付手术费用进行控诉,徐某以家庭经济困难及年幼时李某某未对其尽抚养义务等事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双方情绪激动,案件审理一度陷入僵局。承办法官耐心疏解当事人情绪,告知当事人在遵守法庭秩序的基础上,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进行法庭调查、辩论等庭审环节。该案经庭审查明,李某某在2022年1月至2月期间,两次至弋矶山医院住院治疗,合计产生门诊及住院费用20余万元,其中自费6万余元。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从家事审理调解优先原则出发,采用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头做工作。在承办法官一番工作之后,双方对抗情绪明显缓和。经反复修改协议细节,原、被告终达成被告先行支付医疗费1万元,剩余款项分期给付的调解协议。(田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