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弥陀法庭门口的宪法广场上,法官和书记员正在与几个人在树荫下“聊天”,这是在干什么呢?
原来,这是弥陀法庭法官正在调解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原告和被告在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6年12月结婚。原、被告系重组家庭,婚后也未生育子女,现原告认为夫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观念等方面存在差异,夫妻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到法院。案件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因分歧较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开庭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对离婚争议不大,主要难点在于被告认为在家庭生活中付出多,要求原告给予经济帮助,但双方在数额上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在庭后调解中仍各执己见。承办法官认为仍有调解的可能性,在被告准备离开时,在车边叫住被告。于是出现了开始的一幕,经过承办法官的释理明法,双方各退让一步,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弥陀法庭在处理案件时,坚持“调”字当头,即让当事人充分陈述事实和发表意见,说出“心里话”,找出症结,以便对症下药;又采取多种灵活方式进行调解,让当事人心理更易接受,确保案结事了。(石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