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一直在盼着这笔工伤赔偿款,没想到10天你们就帮我讨回来了,太感谢了!”6月14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接到了申请人杨某某的电话,电话中,杨某某充分表达了他的喜悦之情。
2021年8月,杨某某在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厂房中从事油漆工工作。因施工时不慎被机械压伤,事故造成其左足第3远节趾骨骨折等损伤。经鉴定,杨某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后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杨某某诉至法院。2023年4月18日,法院判决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杨某某工伤赔偿款13.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杨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6月4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冻结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在采取了一系列“硬”措施后,执行干警决定再利用“软”性劝导。随后,执行干警电话联系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我们已经冻结了你公司的银行账户,账户冻结势必会影响你公司正常经营,而且逃避执行也会给你本人也会带来很多不便,希望你公司能尽快履行义务。”
最终,在法院的威慑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表示将会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承诺几日后会准时给付案款。果然,几天后杨某某就顺利拿到了自己的工伤赔偿款。(吕倩 卓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