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渠沟法庭化解了一起有关粮食买卖的纠纷,被告某粮食公司向渠沟法庭庭长吴邦海竖起了大拇指,并当场履行了付款义务。
原告孟某为被告某粮食公司供应玉米,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孟某根据某粮食公司负责人唐某的订购信息,先将玉米送至指定的仓库,某粮食公司后支付货款。所送粮食包含毛粮、净粮两种,因粮食价格不稳定及付款时间不固定等因素,双方就送何种粮及欠付货款金额发生争议。原告孟某认为某粮食公司和其负责人唐某应当连带偿还所欠付的货款。某粮食公司和唐某则认为孟某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交易不规范,交易始终为口头约定,送货退货均没有书面单据证明,各自主张以自己记录的数据为准。
承办法官拿到案件材料后,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的证据交换,将双方提交的账目一一核对清楚,双方签字确认。庭前会议现场,双方就是否交付了部分现金及膨化玉米和运费产生了新的纠纷,矛盾不断升级,双方寸步不让。为缓解双方当事人的激动情绪,吴邦海耐心细致地向各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并告知双方会对2020年以来的全部账目进行核对。三日后,吴邦海再次联系双方当事人确定开庭时间,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吴邦海再次组织双方将多年账目一笔笔梳理清楚,帮助当事人找到矛盾的症结。当事人对法官的专业、细致、耐心的工作作风给予极大的肯定。双方均同意当庭调解,并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某粮食公司负责人唐某当场履行了付款义务,沉积已久的矛盾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庭后,渠沟法庭向某粮食公司送达了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公司规范交易流程、留存交易记录、加强企业管理等,该粮食公司负责人唐某表示接受渠沟法庭的司法建议,积极整改,规范经营。(杨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