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沈巷法庭顺利调解安徽省某勘探队(以下简称勘探队)与某矿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企业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诉讼成本,优化了营商环境。
勘探队起诉要求矿产公司支付二十余万元的工程款余款,矿产公司提出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陈述因企业经营困难,希望核减部分工程款。该类型案件的常规办案思路是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制定维修方案、对维修方案进行价格评估,办案周期基本在一年以上,花费的鉴定评估费在几万至几十万不等。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涉工程建设于2008年,通过查勘施工现场得知施工地点位于500余米深的地下矿井,如果贸然启动工程质量鉴定程序风险极大,不仅有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而且鉴定难度极大,可能无法得出鉴定意见。即使能得出鉴定意见也耗时耗力,需缴纳的鉴定费比诉讼标的还高,企业的权益无法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亲自前往现场查看工程情况,并建议双方自行选择一个中立的机构征询意见,节省开支,也为下一步调解工作扫清障碍。
双方在自行征询中立机构意见后,通过沟通对质量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未支出鉴定费用。在具备调解基础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最终扣除了部分工程款,顺利签署调解协议。
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花费40天时间,远远少于该案案件正常办案周期,不仅节省了时间成本,也为企业节省了大量的鉴定费成本,最大限度地兑现了企业的胜诉权益,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汪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