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在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同时,妥善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酌定丈夫给予患病妻子适当经济帮助,融情于法,保障了生活困难方的合法权益。
叶某与李某于1996年自由恋爱后结婚,并于2007年育有一子。婚后,叶某因李某经常外出,对家庭、子女照顾较少,于2019年4月向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审理期间,李某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21年2月,叶某撤回起诉,二人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22年8月,叶某再次到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起诉离婚。因李某在宁国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案件被移送至宁国市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到本案,女方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患病,非其所愿,对此并无过错,现虽有父亲照顾,但其父亲毕竟年迈,且其仍需吃药治疗。考虑到女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并结合男方的经济能力和个人意愿,法院酌定男方给予女方每月2500元的经济帮助至其病愈或婚生子承担赡养义务之时。(汪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