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经开区法庭审结一起侵权纠纷案件,因所销售的汉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判决铜陵某汉堡店向消费者杨某赔偿1000元。
10月5日,杨某到铜陵某汉堡店购买了价值29.99元的汉堡套餐一份,内含鸡肉卷、鸡腿堡等。当天,杨某在食用时发现其中一份鸡腿堡中的鸡肉未熟,不能食用,遂返回某汉堡店理论,双方协商未果。杨某遂即拨打了“12315”反映问题,双方未能就赔偿一事达成协议。无奈之下,杨某向铜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1000元并承担起诉期间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1000元。
案件审理中,杨某主张其购买的某汉堡中鸡肉是生的,某汉堡店亦认可其制作销售的鸡肉未完成加工,不能食用。法院认定某汉堡店制作销售给杨某的汉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依法判决铜陵某汉堡店赔偿杨某1000元。因杨某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且即使因诉讼确实存在误工或发生交通费用,亦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确保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本案中,被告铜陵某汉堡店在生产、销售汉堡过程中,对汉堡中的夹心鸡肉未加工、加热即交付给消费者使用,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应认定食品质量不合格,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不合格食品所带来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
舌尖上的安全亟需食品经营者尤其是大型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充分履行法律义务,确保食品原料采购、加工环节的安全。餐饮服务提供者如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定职责,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造成严重后果的,涉案单位和涉案人可能还将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张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