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霍邱县人民法院积极作为,通过执法办案保障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为推进少年审判工作高质量,近日,霍邱法院发布两则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汪某诉高某祥、陈某芳不当得利案
——依法调解,充分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原告汪某(2011年出生)母亲高某云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由其外祖父母占有,拒不分配。原告汪某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返还部分赔偿金。
【审理情况】
2023年2月13日,原告汪某母亲高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合计1030066元,该款由汪某的外祖父母高某、陈某占有掌控,不予分割。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汪某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本院立案后,查明原告只有12周岁,刚刚失去母亲,精神上受到很大的打击。同时,其作为未成年人生活、教育尚需要较多的花费,在分配上述款项时,依法应当适当多分。在坚持充分保障汪某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本院多次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被告高某、陈某自愿返还原告汪某赔偿款250000元。该款已于调解书后十五日内付清。
【典型意义】
该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保护,法院通过耐心细致地调解一次性解决了未成年人汪某的合法权益,化解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在汪某遭受丧母之痛后,分得了其应有的赔偿款,保障了其今后生活、教育费用,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力度和温度。
赵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于2009年经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孩子小刘。婚后二人经常发生争执,刘某对子女及家庭不管不问,致使双方矛盾不断,感情不睦,赵某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由自己抚养儿子小刘。
【审理情况】
接收到该案后,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开展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以缓和双方矛盾、维护家庭关系为出发点规劝双方重归于好,回归家庭,但最终由于双方分歧过大而未能成功。刘某与赵某同意离婚,但在小刘的抚养权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
庭审中,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离婚后对未成年儿子小刘仍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而刘某之前未主动与儿子沟通联系,且未及时足额支付抚养费,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责任的行为,缺乏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应有的关爱。鉴于小刘一直与其母亲生活,法官从有利于小刘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劝解刘某。最终,刘某考虑自己工作繁忙等原因,同意将小刘的抚养权给赵某,并支付小刘到18周岁止的子女抚养费。
考虑到小刘尚未成年,调解结束后,承办法官向赵某与刘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赵某与刘某依法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认识到亲自养育、共同参与等家庭教育方式方法的重要性,做好对小刘的家庭教育,积极行使对小刘的探望权,主动增进与小刘的沟通联系和情感交流,关心、关注小刘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发展,促进孩子全面发展,对小刘的全面健康成长负责。
【典型意义】
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应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使未成年子女的物质利益及精神利益得到最大限度地实现。在确定子女跟随哪一方共同生活时,应充分考虑子女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与时间精力,并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作出对子女最有利的处理方法。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妥善处理离婚和抚养权纠纷的同时,主动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父母双方在离婚后仍然要给予未成年子女情感上的呵护、生活上的照料及时间上的陪伴,切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霍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