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新春佳节,让辛苦一年的劳动者及时拿到足额工资,是关系基本民生的大事。雇主有义务按时按量发放劳动报酬,倘若有能力支付却拖欠薪资,有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近日,和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圣某公司承建某建设工程,后将工程发包给孙某,被告人李某经孙某转包承接了该工程,并通过王某雇佣了一批瓦工共18人为该工程实施清淤工作。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先后收到圣某公司的工程款200万元。工程结束后,王某等人多次向被告人李某催要工资,但李某一直未支付。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向王某出具欠王某等人员工资217000元的欠条一张。2019年8月、9月,李某外出躲债一直未归。王某遂向和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后圣某公司代李某支付王某等人工资7万元。2021年劳动监察大队予以立案,并分别向李某、圣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要求其支付剩余的147000元工资。后圣某公司代为支付剩余工资。
2021年11月,和县公安局对李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并对李某进行网上追逃。2022年1月,李某被抓获归案。
和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19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累计金额达217000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圣某公司的垫付行为,并不能免除李某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因此对李某仍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李某认罪认罚、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法官说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刑,目的是保护劳动者获得报酬合法权益。对劳动者来说,在工资被恶意拖欠时,可以通过向人力资源部门举报、公安机关举报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包工头、老板等用人方来说,需要做到诚实守信,否则将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和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