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生产、销售假冒“蚕丝被”,另一方假借“蚕丝被”套路实施诈骗行为,两方各得其所、互“利”共赢,看似天衣无缝,实则作茧自缚,终酿苦果……近日,无为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借此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
被告人陈某某在江苏省南通市某店内,使用少量蚕丝参入聚酯纤维、锦纶、腈纶等“化纤丝”冒充蚕丝填充,并购买带有“蚕丝被”字样的被套、吊牌、水洗标等辅料的方式包装明示,生产“蚕丝被”。后以“蚕丝被”名义对外销售,通过物流发货的方式向被告人何某某等人销售,涉案金额约12万元。经鉴定,“蚕丝被”检验结果显示为单项判定不符合。
2021年以来,被告人何某某带领江某等人多次从重庆市老家到安徽省合肥市、安庆市、铜陵市、无为市等地,开车装载固定数量成套的“蚕丝被”和“棉被”,到农村地区实施诈骗。通过虚构部队某领导的妹妹或者女儿出嫁、办婚礼,自己在送礼时迷路等虚假理由,佯装向村民问路,后向村民出示领导的军装照片,或当着村民面播放提前录制好的电话语音,假装在跟对方联系电话内容表示其所带的“棉被”“蚕丝被”系高档物品等,要求不能带回要就地处理,欺骗农村地区老年人付款接手,致使大量农村老人上当受骗。
截至案发,被告人何某某等人共计非法获利44000余元,另现场查获“蚕丝被”180余床、“棉被”300余床。经鉴定,“蚕丝被”“棉被”检验结果均为单项判定不符合技术要求。
无为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两起案件作出判决。
被告人陈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何某某、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各处罚金三万元、三千元。
法官提醒
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不仅扰乱了市场监督管理秩序,更严重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案警示各行业从业者务必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产品安全保障义务,切不可为贪利而将法律抛之脑后,做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警醒广大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群体,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小便宜,在购物消费时理性选择并从合法正规渠道购买,让诈骗分子无可乘之机。(卫永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