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起,基本医疗保险将逐步从市级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实现全省“七统一”。4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从2024年起分三阶段,将在全省范围逐步实现参保覆盖范围、筹资缴费、待遇保障、基金运行、基金调剂、医保支付、医保公共服务“七统一”。
“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意见》提出,统一参保覆盖范围。用人单位及职工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保(职工医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除应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居民医保),不得重复参保。
同时,统一筹资缴费政策。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依法依规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2%。居民医保费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原则上实行按年集中参保缴费,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次年居民医保缴费工作。新生儿、新认定的救助对象以及退出其他保障的人员等,可按规定在非集中期参保缴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按规定享受分类资助。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具体筹资政策、缴费年限等由省医保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调整,各市现行筹资政策与省规定不一致的,2025年底前过渡到省统一规定。
我省还将统一待遇保障政策。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原则上自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并按规定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办理参保的,按规定连续缴费3个月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居民医保待遇原则上按年享受,除特殊情形外,保障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分别按照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置,医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分别稳定在80%、70%左右,不同层级医疗机构间保持5—15个百分点的支付比例差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同时,健全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门诊保障政策,完善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保障措施。
《意见》还就统一医保基金运行管理、统一医保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出要求。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全面、准确、完整编制基本医保基金收入预算。值得一提的是,我省将建立基本医保省级调剂金机制,用于防范全省基本医保基金重大风险。省级调剂金按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分别计提,提取比例不高于上年度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征缴收入的5%,纳入省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医保公共服务体系,统一全省医保经办流程和服务规范,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实现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建成全省医疗保障数字化平台,推进医保各项事务实现“一网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