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增驾实习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能免赔
来源:孙露 2024-05-16 16:26:02 责编:费伟

增驾驾驶证实习期内司机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应否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车辆损失赔偿责任?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2020年8月,张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王某驾驶的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某物流公司,该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后保险公司以张某原系B2驾驶证增驾为A2驾驶证且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为由,拒绝理赔。双方协商无果,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108000元、货物损失4000元、施救费2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实习期”作为法律术语,应按照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确定其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关实习期的具体规定以及上述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适用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不利解释规则,应认定上述免责条款中的“实习期”不包含增驾实习期且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未就“实习期”单独列项并作出专门释义,物流公司有理由认为合同条款中所涉的“实习期”仅为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实习期,而不包括增驾驾驶证的实习期。本案中,张某系由B2驾驶证增驾至A2驾驶证实习期内,其不属于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人员,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货物损失及施救费,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认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款108000元。

法官说法:日常生活中人们所理解的实习期为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若新增加的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也认定为实习期,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注明清楚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中的实习期范围,明确该实习期是否包含新增加的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进行明显区分和提示,以免造成类似本案中对“实习期”的理解误差。(孙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