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朱某、顾某危险驾驶罪一案。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顾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2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6日,被告人朱某与顾某等人在本市东郡小区旁某火锅店用餐,席间二人均饮酒。顾某在明知朱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小型普通客车交由朱某驾驶,并坐上副驾驶位。同日21时37分许,二人驾车至本市某停车位,车辆驶出时刮蹭到裴某小型轿车,二人并未察觉,继续由朱某驾驶至本市某停车场,后被民警查获。经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朱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顾某明知朱某饮酒,仍将其所有的车辆交由朱某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系主犯;被告人顾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朱某、顾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明光市水务局、住建局、农行等单位派代表旁听庭审,“沉浸式”接受警示教育,庭审后大家表示对醉驾违法行为有了更直观、更深刻的认识,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鲍育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