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向一起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出《主动履行证明书》,此举既是对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的正向激励,也是最大限度为被执行人经营发展扫除信用障碍。
2023年3月,陈某驾驶摩托车时,与驾驶轿车违反禁止标线左转弯的周某发生碰撞,致其受伤,交警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陈某被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右侧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等入院治疗。
经查,周某为铜陵某公司员工,驾车时正在为铜陵某公司运送物品。后因赔偿问题始终得不到落实,陈某将周某、铜陵某公司、某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陈某102000元(款已支付),铜陵某公司赔偿陈某453631.38元。扣除住院期间铜陵某公司已支付医药费13万余元外,余款318235.85元铜陵某公司未偿清,后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随即电话联系铜陵某公司负责人,告知执行情况的同时,详细释明了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可能会对公司产生的不良影响,督促其积极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法官,318235.85元案款已经转到法院账上,你查看看。”6月28日,铜陵某公司如数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主动缴纳了诉讼费、执行费,至此,该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诚信的社会氛围,铜官区法院通过强化能动执行和善意文明执行,在积极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引导市场主体树立诚信意识,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在结案后通过发出《主动履行证明书》对履行义务的企业给予正向激励,将诉讼和执行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谢华岚 张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