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买卖引纠纷 能动履职暖农心
来源:卫娟 2024-07-24 11:56:19 责编:聂静洁

“我们并不是不愿意付款,而是原告卖给我们的东西质量有问题,稻谷根本烘干不了,和厂商联系,他们既不愿意更换,也不积极维修,更是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机器锁死,到现在都不能使用,烘干我们只能人工晒谷,后面又重新买了一台烘干机,那个公司不知道给我们造成多大损失!”

近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山南法庭受理的一起农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湖南某农机合作社一直无法联系。考虑到该案件可能涉及农民利益,山南法庭干警驱车八百多公里,冒着瓢泼大雨前往湖南某山区进行送达。到达合作社后,合作社负责人情绪激动。

2021年,供方合肥某机械公司与需方湖南某农机合作社签订《烘干机直销合同》,约定由农机合作社向机械公司采购烘干机和热风炉各一台,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和期限。机械公司履行交货、安装义务后,该合作社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5万余元货款一直拒绝支付,机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之后,合作社就其损失提起反诉。案件审理中,机械公司认为其交付的产品符合约定,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合作社应当立即支付尾款;合作社认为机械公司交付机器不合格,设备安装后未能及时安排人员进行调试并指导操作,擅自锁机处理不当,对其造成严重损失,请求机械公司赔偿损失。

考虑后期可能涉及对农机进行鉴定,法庭干警送达后进行了现场勘查,却发现案涉机器已经不具备鉴定条件。

鉴于机械公司存在部分瑕疵履行的违约情形,及在索要货款过程中擅自锁机的行为,客观上必然增加合作社生产成本,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产效率,合作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损失情况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决。判后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再次释法析理,双方均服判息诉,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卫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