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有没有可以采取的提前冻结对方资产的措施呢?日前,长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处理了这样一起财产保全案件。
2024年6月19日,长丰法院执行局接到了来自安徽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据申请人称,其收购的位于长丰县某村粮库内的1600余吨粮食存在被盗运的风险,并且该粮库为稻谷中转库,不具备长期储存稻谷的条件,遇到高温潮湿天气粮食受潮将发生霉变,不仅对申请人的权益带来不利影响,也会对粮食安全造成隐患,故请求法院依法查封上述粮食并将粮食转移至符合储存条件的粮库内保存。
在详细了解企业司法需求后,长丰法院执行局第一时间对开展保全措施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展开研判,以最强的力度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粮食转运工作。6月19日当晚,长丰法院执行局召开“粮食保全”专项行动预备会,对保全工作流程进行详细部署。6月20日至22日,经核对耗时3天3夜共计转运稻谷近1500吨,至此“粮食保全”专项行动圆满完成。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工作中,难免会遇到有关财产的纠纷,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因协商不成诉诸法院时,债权人可能会因为债务人试图转移、隐匿财产,存心赖账,造成打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结果。作为案件当事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性措施,以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温捷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