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电动三轮车刮碰受伤谁担责?
来源:黄梦美 2024-09-19 16:16:16 责编:齐晓迪

乘坐电动三轮车时,因与另一电动三轮车车门发生刮碰致骨折,驾驶人、乘车人、同行驾驶人,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曹庵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据悉,邹某与徐某原系某公司雇佣的保洁员。2023年1月某日早上,邹某与徐某经该公司员工拍照打卡后,双方各自骑乘无牌照电动三轮车前往各自工作区域,其中邹某乘坐的是吴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

徐某在左前方准备右拐弯时疏于观察右后方吴某的车、吴某也未能及时减速,致使坐在吴某三轮车左前侧的邹某左手与徐某驾驶的三轮车门发生刮碰,导致受伤。

经诊断,邹某左桡骨下端骨折,花费医疗费730.91元。经鉴定,邹某伤后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该公司一次性赔偿邹某各项费用4000元。另因与徐某的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邹某遂将徐某诉至法院,诉请赔偿各类损失1.8万余元。

庭审中,邹某提交了门诊病历及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发票、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违反规定乘坐吴某驾驶的无牌无照三轮电动车,并将左手臂放于车窗外,导致其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发生骨折,故对自身受伤存在一定过错。

徐某驾驶电动车行驶时并未做到安全驾驶、谨慎操作,与吴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刮碰,故徐某存在一定过错。

吴某驾驶无牌无照三轮电动车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安全速度,其对此次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

经核定,邹某各项损失共计22585.91元。邹某经法院释明不愿追加吴某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综合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除去邹某与吴某应承担的责任外,法院判决被告徐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赔偿邹某损失10163.66元。

法官说法: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如何划分责任?对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一般会参考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定责。

该案因邹某受伤后未报交警处理,则法院根据邹某受伤原因、过程、损害后果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过错程度及赔偿能力等因素综合酌定。

包括驾驶人是否做到安全驾驶、谨慎操作,是否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安全速度,还要看乘车人有无违反规定乘车、是否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等。如何通过法律维护受伤一方权益?发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后,可以及时报警处理,由交警部门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果受伤,及时到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保留完整的病例、发票等材料。还可以到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保留好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发票等。

若与过错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受伤一方可携带保留的各类证据材料进行起诉处理,要求过错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可主张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可主张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黄梦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