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是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当无证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后,能否向车辆出借人、实际驾驶人追偿?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追偿权纠纷案。
2022年3月12日14时20分,被告苏某无证驾驶被告李某所有的小型轿车撞到步行的方某,造成方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苏某弃车逃逸,经认定,苏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方某无责任。涉案车辆在原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022年12月15日,方某将被告苏某及本案原告某保险公司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方某189449.0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33元。判决生效后,某保险公司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现将苏某、李某诉至法院行使追偿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苏某无证驾驶车辆致第三人方某受伤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告某保险公司作为该轿车的保险人,其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第三人方某189449.07元后,有权向侵权人苏某主张追偿。同时,被告李某对其所有的小型轿车疏于管理,明知苏某无驾驶资格却将车辆出借给苏某驾驶并导致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原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的189449.07元,由车主李某承担30%即56834.72元的返还责任,借车人苏某承担70%即132614.35元的返还责任。其次,关于原告某保险公司主张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933元是否在追偿的范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同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因此案涉的诉讼费不在本案追偿范围内,故对某保险公司的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苏某返还原告某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132614.35元;被告李某返还原告某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56834.72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法官提醒:无证驾驶、酒驾、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其依法享有追偿权。违法驾驶人仍是事故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切勿因车辆投了保险就麻痹大意、违规驾驶。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驾驶员持“证”上路,安全驾驶!(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