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笑气”的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份至2022年11月,被告人汪某、被告人程某共同在浙江省非法向他人销售罐装一氧化二氮(以下简称“笑气”),供他人吸食,经营数额八万余元。期间汪某受程某安排负责运送“笑气”至2022年10月,两被告人各获利5000元。
2021年至2022年期间,程某在江苏省帮助周某(另案处理)运送货物“笑气”一个多月,共非法获利一万元。另查明,2022年10月28日,被告人程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9日,被告人汪某主动到案。被告人汪某、被告人程某已分别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和15000元;分别预缴罚金15000元和1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程某未经批准经营国家管控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程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程某在与汪某、周某共同经
“笑气”过程中,实施了运送“笑气”这一主要犯罪行为,所起作用较为重要,并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故前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各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已查明的事实、证据、法律规定相符的,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汪某,被告人程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汪某、被告人程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和一万三千元;被告人汪某、被告人程某退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5000元、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笑气”不好笑,危害要知道。“笑气”,化学名称为一氧化二氮,是医用麻醉剂,有轻微的麻醉作用。“笑气”已被我国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非法贩卖和吸食“笑气”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对于非法贩卖“笑气”的,将会以非法经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群众尤其是年轻人,切勿以身试法。(李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