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环保油”,一男子获刑!
来源:陈文 2024-12-04 16:55:34 责编:吕宏伟

什么是“环保油”?醇基燃料又称“环保油”,指的是以醇类为主体配制的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同时掺入了一定比例的汽油、组分油等其他液体燃料,易燃且具有毒性。

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及使用各环节

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相关标准规范

严禁无牌无证生产、经营、储存及

不按相关安全规范使用“环保油”!

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作业案件,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责令被告人黄某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情回顾:2023年4月起,被告人黄某某在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的情况下租用民房擅自存储“环保油(甲醇)”约23吨,并以“环保油(甲醇)”燃料的名义对外销售,非法获利1000余元。当地应急管理局分别于2023年6月6日和2023年6月8日对黄某某储存物质进行抽样并委托检验鉴定。2023年6月30日,经检验鉴定,2023年6月6日抽样物质的主要成份为甲醇,闭口闪点17℃;2023年6月8日抽样物质的主要成份为乙醇,闭口闪点为25℃;两种物质均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列明的危险物质。

另查明,2023年7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未经批准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被告人及其黄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曾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多次受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 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 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 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 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 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 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