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成年人因病四肢瘫痪,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监护权真空、社会事务难以办理等问题怎么处理?近日,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申请人芜湖市湾沚区某村民委员会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丁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称,丁某因病致四肢瘫痪、运动性失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现申请宣告丁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丁某哥哥为其监护人。
丁某代理人称,申请人所述属实,若丁某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由丁某哥哥担任丁某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丁某于2017年与配偶协议离婚,婚生子丁某某(2013年出生)随丁某生活。2023年,丁某因急症致四肢瘫痪、运动性失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依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丁某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丁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丁某已经离异且婚生子尚未成年,丁某哥哥愿意作为其监护人,且具备监护能力,故判决被申请人丁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丁某哥哥为丁某监护人。
法官说法
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设置了监护制度,由监护人保护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彭家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