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近日,霍山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宣贯会,霍山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出席会议,并向参会的“探店达人”宣讲公益诉讼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
会上,检察官结合公益诉讼办案中发现的部分网红发布“探店”视频附加购物链接但未标明“广告”现象,重点介绍了互联网广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强调了“探店达人在进行商品或服务推介时,应遵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标识广告,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检察官向“探店达人”提出三点建议:一是真实分享,确保探店分享基于真实的消费体验,不夸大或虚构事实;二是透明标识,在涉及商业合作的探店视频中,明确标识“广告”,让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内容;三是合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霍山县检察院将推深做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持续聚焦新业态治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万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