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调解”模式“柔性”效能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郭玲珑 2025-01-17 09:45:06 责编:聂学剑

2024年5月,阜阳某公司在电力作业时不慎挖断天然气低压管网,造成小区居民停气,燃气设施毁损。颍州区城管局对该公司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作出6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后该公司认为罚款畸重提起行政复议,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件审查阶段,该公司对自身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无异议,但希望城管单位考虑其在管道毁损后及时报备和修补,企业自身困难且在案件发生时无主观过错和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从轻或减轻处罚。了解案情后,颍州区司法局及时组织听证,听证会上颍州区城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就案件表示,因该公司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但其无主观恶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会酌情考虑。听证会后,复议人员多次协调沟通,寻求解决方案并通过说理释法的方式开展调解。

经多次协调对接,颍州区城管局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罚款降至最低,且考虑企业经营困难以及后续工人工资发放问题,建议该公司提交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以缓解企业当前困难状况。后在复议人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签订调解书,该公司对颍州区城管局考虑实际困难表示感谢,并对行政复议人员积极发挥行政复议调解功能、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表示感谢。(郭玲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