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对蒋某危险驾驶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四千元。
2024年9月,蒋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明光市明珠大道某店门口停车场,因驾驶不慎撞到店铺外墙、窗户及公共消防栓,造成车辆受损、店铺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9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明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后,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商家损失取得谅解。综合考虑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获得谅解等情形,判处被告人蒋某拘役三个月,罚金四千元。
法官寄语:酒驾不仅危害公共安全,更是对自己和家人极端不负责任的表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面临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请时刻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守住法律底线。(王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