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杨某起诉周某和某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怀远县人民法院包集人民法庭的积极调解下,双方达成新的协议并遵照履行。
原告杨某曾是被告某建筑公司的股东,后与被告周某及该建筑公司达成退股协议,约定由周某和建筑公司分期返还杨某180万元。然而,因为杨某和周某、建筑公司之间有其他纠纷,以至于周某和建筑公司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杨某遂将其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原告杨某向包集法庭申请了财产保全共计755000元,包集法庭依法快速冻结了周某和建筑公司的账户。账户被冻结对建筑公司的日常运营产生了实际影响,面对这种情况,周某和建筑公司主动与法官沟通,请求解除对公司账户的冻结,并提出愿意在周某个人账户中存入755000元作为担保,以确保还款义务的履行。包集法庭在审查了相关材料后,认为周某和建筑公司的请求合理,遂决定解除对建筑公司账户的冻结,以保证该建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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