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该不该支付扶养费?
来源:李艳平 2025-02-19 17:38:35 责编:吕宏伟

日前,固镇县人民法院任桥法庭审结一起扶养纠纷案,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许某与被告张某于2009年10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于2019年购置位于固镇县谷阳镇某小区房屋一套并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2022年8月,上述房屋被过户登记给了被告张某与前妻所生育的女儿。

现原被告双方已分居,原告许某患病,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住所,只能跟随哥哥在宿州市某村生活,其哥哥系该村享受低保政策人员。为维护自身权益,许某诉至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许某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现因身体原因和生活需要,请求被告张某支付扶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本院参考2023年度安徽省人均消费性支出及蚌埠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原告许某患病、无处居住等实际情况,本院对原告许某提出的医疗费、生活费等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自2024年12月1日起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许某扶养费1000元。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扶养”不仅是道德层面的要求,更是夫妻双方的法律责任。夫妻作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生活上应该相互照料、相互供养,尤其在一方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情况下,有扶养能力的配偶,更应主动扶助对方。(李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