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根治欠薪”在行动
来源:蚌埠中院 2025-02-27 09:36:04 责编:吕宏伟

治理欠薪冬季专项集中执行行动开展以来,蚌埠两级法院共执结2276件涉欠薪类执行案件,拘留36人次,执行到位5760.01万元,执行到位率56.61%。

龙子湖区法院 :400余万元的工资有着落了!

2024年9月起,张某、陈某某等26人陆续向龙子湖区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某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支付职工工资合计400余万元。

执行立案后,龙子湖区法院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对该建筑公司开展广泛的财产查询、查控。经查,该建筑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微弱,在法院已有多个执行未结案件,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且符合破产条件。

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执行法官没有选择走并未直接按照执转破程序,而是多次奔走、实地联系及实地与第三方单位沟通、协调,第三方单位对龙子湖区法院的执行工作的态度也从推脱转变为理解和支持,龙子湖区法院依法向第三方下顺利向其送达了法律文书。

回蚌后,龙子湖区法院向职工们主动告知案件执行进展并积极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职工们也表示愿意给公司机会共渡难关。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本案职工债权得以有力保障,被执行企业也能够继续经营。

禹会区法院 :54名员工笑迎“薪”春

近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全力投入欠薪追讨工作,成功执结一批涉及某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及其4家关联公司的劳动争议案。

缪某某等54名员工分别就职于涉案5家公司,经仲裁和法院判决,明确了5家公司的欠薪金额。然而,涉案公司方面并未主动履行支付义务。2024年下半年,缪某某等人陆续向禹会区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涉案总金额高达4197124.12元。

面对这起涉及人数众多、欠薪数额巨大的案件,禹会法院执行局迅速行动。一方面,严格按照法律程序,采取冻结账户、查封不动产、拘留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强硬措施;另一方面,积极与蚌埠市高新区人民政府、人社部门、公安部门紧密协作,多次召开协调会议,共同商讨催薪方案,执行法官还多次约谈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阐明欠薪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同时给予公司一定时间筹集资金。

经过不懈努力,截至目前,4197124.12元工资已通过法院发放和公司自支付的方式,全额发放到职工手中,执行费用也顺利上缴国库案件圆满执结。

 怀远县法院 :一案调解四案结

“法官,我听你们的,解决一个是一个!”说这话的是刚从拘留所中出来的被执行人崔某某。

28天前,因拒不履行涉劳务合同纠纷的系列案件,崔某某已被怀远法院执行送拘及续拘共28天,在崔某某被收拘期间,执行干警也没有放弃对其的督促履行,多次与崔某某及他的亲朋好友沟通,释法明理,不断向被执行人传递积极态度,督促其与被执行人协商分期偿还。终于,在执行干警孜孜不倦地劝导下,崔某某也渐渐迷途知返,对其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深感歉意,因此便有了开头那一幕。行动当日,执行干警将其带回法院,调解还款事宜。

最终,在执行干警的主持工作下,崔某某向各申请执行人主动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将其家人筹措的50000元款项全部用于偿还各申请执行人的部分工资款。鉴于崔某某已部分履行了案款并和七案申请执行人均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法院依法解除了对其拘留的决定。至此,七起涉工人工资的系列案件一并和解。

固镇县法院:借助府院联动机制让50余名农民工“安薪过年”

陈某等50余人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件,因某食品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陈某等人向固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光影魔术手拼图

考虑到该批涉民生系列案申请人人数较多,且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申请人递交材料的当天,执行局负责人高度重视,立即对案件展开研判,多次强调“民生无小事”,一定要把农民工欠薪放在心上、行在事上。与此同时,执行干警不断加大执行力度,立即对被执行企业采取冻结等强制措施、加强和被执行人的沟通交流,同时实地走访了该公司及经开区管委会核查财产情况及经营状况等。但由于该公司现已处于停产经营状态,其公司资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或被保全,确实无力偿还工人欠款。为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兑现农民工工资,固镇法院一方面积极将该案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和重视。另一方面,多次与50余名农民工摆事实讲道理,讲清现在企业经营困难系市场不可控原因所导致的,非企业主观意愿,希望得到理解支持。

经不懈努力,最终,50余名农民工也主动表示,可以在工资上做少许让步。协商一致后,固镇法院及时把大家聚集在执行大厅一起对各自的工资签字确认。后固镇法院根据大家提供的银行卡信息及时将50余名农民工工资全部发放。

本次专项集中执行行动只是蚌埠法院常态化集中执行行动的一个缩影,蚌埠法院将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上级法院指导,进一步健全治理欠薪工作长效机制,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切入点,努力让人民群众不再忧“薪”烦“酬”。(蚌埠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