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往往有着错综复杂的情感和利益纠葛。当有一方不愿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决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能否得到支持呢?
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就成功调解这样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据悉,王女士与李先生于2020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将共同所有的位于县谷阳镇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归婚生子小李所有。然而,李先生却一直未按约定将房屋过户至小李名下,王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按协议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小李。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了卷宗材料,为避免诉讼的繁琐与耗时,实质性化解双方纠纷,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承办法官组织进行调解。
"说好的房子给儿子,你却一直找借口拖着不过户。”王女士气愤地说道。
“我说了房子给儿子肯定会过户,但是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李先生也有自己的理由。
“如果房子办理了抵押贷款,贷款没还清可能确实没法办理过户......”听承办法官介绍了贷款合同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后,王女士愤怒的情绪有所缓和。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离婚时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你尽快把贷款还清,等还清了满足过户条件时,十日内把房子过户给儿子可好。”为妥善化解纠纷,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先生承诺在三个月内还清房屋贷款,在贷款结清后满足过户条件时,十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小李名下。
本案成功调解,既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化解了家庭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官提醒大家:近年来,一些当事人协议离婚倾向于对夫妻共有房产不做实体分割,而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子女所有。即使如此,一方不配合房产过户或客观上不满足过户条件的情形仍时有发生。为了避免纠纷,离婚时对房产分割的方案一定要考虑清楚,同时准确了解房产过户相关条件与要求,以保障协议最终的落实。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任启阳 李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