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已注销 消费者维权该找谁?
来源:刘玲玲 肖启蒙 2025-03-20 15:03:04 责编:谢晴雨

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清偿费用。现实生活中,如果消费者主张权利的时候,发现对方人去楼空企业注销,该向谁主张权利?近日,一起涉及培训机构注销后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案件在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得到了圆满调解,消费者在培训机构突然停业并注销后,成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告张某、李某为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股东,该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提供培训课程服务等。原告王先生在该公司购买相应课程,并支付42200元培训费。王先生上了三节课后发现该公司注销,但其此前从未收到歇业闭店类似的通知或消息,且培训费用尚有未消费部分4万余元。为此,王先生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案件并不复杂,有较大的调解可能性,遂秉着减轻当事人诉累,高效化解纠纷的目标,联系双方着手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理清法律关系。王先生在教育咨询公司所预充培训费进行消费,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教育咨询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依法清偿债务,就该纠纷而言,应当退还王先生尚未消费的费用。且该公司在未退还王先生尚未消费的培训费的情况下办理了注销登记,则该公司股东应依法承担案涉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故王先生要求该机构股东张某、李某退还余额于法有据。

随着进一步沟通,张某、李某态度发生转变,知晓其中的法律关系,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建议,尽快将纠纷化解。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见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张某、李某退还王先生剩余培训费41400元。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王先生与培训机构经过协商一致,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王先生有付款的义务,培训机构有提供服务的义务,现培训机构未能按约提供培训服务,构成违约,受损害方王先生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该案中培训机构未经依法清算即进行了登记注销,王先生可以依法以股东俩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案中培训机构在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未经清算即进行注销登记,并在注销登记时承诺无债务,故公司的股东张某、李某依法应当对王先生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玲玲 肖启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