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3年,被告人邹某负责经营的某劳务有限公司从A公司处中标负责承建某厂房建设等三个项目。邹某先后将木工、瓦工、钢筋工、外架工分包给周某军、朱某利等八个班组负责。三个项目主体验收后,A公司已经将该三个项目工程款全部结清,邹某在收到全部工程款后未全额支付工人工资,而是将部分工程款用于家庭、个人消费,偿还个人债务、贷款。截止案发,邹某共拖欠周某军等八个班组66名工人工资223.935633万元。
固镇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先后于2023年7月13日、10月13日向某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邹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邹某逾期未整改。
另查明,邹某支付周某军等八个班组工人工资73万元。2024年1月31日,朱某利、周某军等七个班组负责人代表班组与邹某签订还款协议,并对邹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3年12月25日,被告人邹某被抓获归案。2025年1月27日、2025年2月9日,被告人邹某分别支付八个班组负责人工资款共计10.17万元,并取得各班组负责人的谅解。
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以依法惩处。被告人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与各班组负责人签订了还款协议,支付了部分工资,取得各班组负责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恶意欠薪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无论是企业经营者还是个人雇主,在开展各类经营活动、组织劳务用工时,务必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否则不光要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劳动者要注意签订劳动合同,保存相关证据,当工资被恶意拖欠时,及时向当地相关部门寻求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王艳萍 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