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泉山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法院干警的不懈努力下,被告企业当场向原告支付7万元赔偿款,实现矛盾纠纷一次性实质化解。
年过六旬的务工人员胡某在为被告某玻璃厂提供劳务期间,因玻璃倒塌致小腿受伤。胡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6月事故发生后,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胡某就赔偿事项与玻璃厂协商一年多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6万余元。
通过前期对卷宗材料仔细地审阅及“背对背”与双方的沟通,办案干警很快找到了此次纠纷的矛盾焦点:因原告不符合购买工伤保险条件,被告为减少用工风险,另行为原告购置了商业保险。被告认为其已经购买保险,所有赔付支出应当由保险公司负担,公司只能从中协调。原告因年龄大,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在与保险公司沟通的过程中多次遇阻,最终只能求助于法院。
核实情况后,办案干警及时向公司负责人释法说理,首先肯定了公司为减少用工风险的购置保险行为,其次细致的向公司解释了本案中雇佣关系及保险追偿关系的联系与区别,最后对被告公司询问的追偿事宜进行了耐心地解答。
在办案干警耐心细致的调解下,被告公司承诺先行垫付被告赔偿费用,但对赔付的金额尚有异议。
办案干警将被告的调解意向告知了原告,针对事故发生时的情形进行了详细复盘。并结合具体案情,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原告解释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的过错归责原则。
原告对提供劳务致残自己还要承担责任表示不能理解,办案干警随即向原告展示了早已准备好的多份类案判例并一一进行解读,原告最终心服口服地表示愿意在赔偿金额上作出让步。
考虑到原告年龄偏大且存在残疾情况,办案干警积极与被告沟通了履行事宜,被告承诺当场给付原告赔偿款七万元,剩下七万元公司一个月后给付原告。双方在和谐的氛围中,签订了调解协议,这场持续了一年多的纠纷,在法院干警的努力下,一周内得到了妥善化解,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对法院细致、高效的调解工作给出高度评价。
法官说法: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引发的纠纷,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即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当前劳务用工普遍,在具体的生产生活中,劳务关系双方均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安全保障意识,防患于未然。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归责方式】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潘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