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后,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抚养费吗?
来源:固镇法院 2025-04-14 15:24:14 责编:吕宏伟

收养关系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纠纷想要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养子女支付补偿金,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据悉,原告赵某、胡某系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两原告于1992年抱养一女孩,取名赵某某并办理了户籍登记,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现赵某某已成年并成家。

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事务产生纠纷,双方之间矛盾越来越大,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收养关系,且要求被告补偿收养期间的抚养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养父母子女关系已得到亲友、群众及村委的认可,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现原、被告发生矛盾,不能相互沟通,互相理解,致使矛盾加深,导致原告方诉至本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两原告已经年老体弱,为了原告能够安静地度过老年生活,也为了原告的身心健康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中,在收养关系解除后,被告应适当补偿原告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考虑到当时当地的生活水平及被告的经济状况,本院酌情支持被告补偿原告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4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判决:一、解除原告赵某、胡某与被告赵某某之间的收养关系;二、被告赵某某补偿原告赵某、胡某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40000元;三、驳回原告赵某、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有话说:收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它不仅涉及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权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序良俗。希望不管是亲生子女还是养子女,都能够发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也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让每一位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固镇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