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公司不慎受伤,因不符合工伤条件无法获取工伤赔偿,员工将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旌德县人民法院联合县人社局共同调解,最终圆满化解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
张某在某企业上班5年。2022年6月的一天,张某在厂区洗漱间洗澡时,因地面有积水,脚下打滑,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右股骨骨折。某企业为张某向县人社局申请工伤,因不符合工伤条件,县人社局认定不构成工伤。由于赔偿问题,张某与某企业产生纠纷,张某遂将某企业诉至法院,要求某企业赔偿其人身损害赔偿款45万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立即前往县人社局了解张某受伤情况,因县人社局相关人员对该情况较为熟悉且是法院的特邀调解员,承办法官便邀请其共同参与调解。
调解中,承办法官告知张某主张45万元赔偿款的诉请过高,希望其能依据事实主张赔偿,同时告知该企业应积极承担责任,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这既是企业的责任也是担当。县人社局也耐心阐述相关工伤认定政策,最终在法院和人社局的共同调解下,双方消除隔阂,某企业考虑到张某已工作多年,同意一次性补偿张某8万元。案件圆满化解。
主动加强与各行业及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共同发力化解矛盾纠纷,共建多元解纷新格局,旌德法院将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倾力书写司法为民新答卷。(吴玲 汪悦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