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锁、不撬门,只需在四下无人时,挨个拉车门“碰运气”,就能开启“开盲盒”模式,随机窃取车内贵重物品?殊不知,你拉开的是车门,进的却可能是“牢门”!
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盗窃案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经查明,2024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何某响在安徽省固镇县谷阳镇某小区内,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齐某汽车内两条黄金项链。2025年1月10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条黄金项链价值共计人民币6648元。
2025年1月1日,被告人何某响被抓获归案,同年2月18日,被告人何某响退赔被害人齐某经济损失7000元并取得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响曾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1月9日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24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
再查明,固镇县公安局于2025年1月2日扣押被告人何某响持有红色铁制破窗锤1把等物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何某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具有多次前科劣迹,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响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响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根据被告人何某响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何某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固镇县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何某响持有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提醒:
近年来,“拉车门”式盗窃案件频发,广大车主朋友们要增强防范意识,切勿在车内存放贵重财物,牢记 “人离车,必上锁”,避免因疏忽大意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李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