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妥善处理好家事纠纷既关乎“小家”和睦,也关乎“大家”稳定。4月30日,长丰县人民法院朱巷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14年,汤某与张某相识后登记结婚,同年生育女儿小希。2023年,汤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小希由母亲张某抚养,父亲汤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直至小希完成所有学业,后小希一直跟随张某生活。
随着小希渐渐长大,生活、教育支出不断增加,汤某在今年2月份突然不再继续支付抚养费,张某与汤某数次沟通无果。为了给小希创造良好的教育及生活条件,张某遂以小希的名义将汤某诉至长丰法院,请求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杨吉磊通过分析研判认为,该案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亲情关系的延续,于是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决定进行庭前调解。
调解前期,张某情绪较为激动,认为汤某在精神上对孩子没有过多的陪伴,物质上也没有给予足够支持。汤某则认为,自己之前一直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后来张某不同意自己探视孩子,所以一气之下不再支付抚养费。在安抚双方情绪后,承办法官转变调解思路,以孩子为突破口,单独与小希谈话,倾听她的想法。小希说:“不是妈妈不让我见爸爸,她反而鼓励我多与爸爸相处,是我自己不愿意见爸爸。每次见爸爸的时候,我都想让他多陪我聊天,可是他不是在玩手机就是带我玩电子产品。”了解小希的真实想法后,承办法官向汤某和张某转述了小希的心声,孩子的话让汤某陷入沉默。汤某愧疚地说道:“法官,我以后会按月给付抚养费保障孩子的生活,也会多抽时间陪陪孩子,给她高质量的陪伴。”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汤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并承诺定期看望小希,案件得到圆满化解。
父母因离婚解除夫妻关系后,亲子关系并不会解除,孩子永远是双方的牵绊。长丰法院将始终秉持司法为民宗旨,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优先保障”的审判原则,让每一份抚养责任落到实处,用司法温度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谢朝阳)